我嫂在我哥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用铁锤朝我哥的头部连击十六锤,致我哥当场死亡。事后,她自己到派出所投了案。但是在她投案的供述中特别是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都是虚构的。并且在这次杀人之前,还有一次,她提刀进房,准备杀死在睡觉的丈夫,由于被其丈夫及时发现,才没有得逞的这一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其并没有交代,而是公安在给其女儿做笔录的时候,其女儿说出来的。杀人犯的第一次供述:“下午四点多,她女儿和自己一起在看电视。到了六点多钟(公安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作案时间是下午两点左右),看到丈夫瞪起眼睛拿起把菜刀从他的房间朝我走来,我就认为他要拿菜刀砍我,我就从火箱里起来,顺手在客厅的沙发下拿了把铁锤。还供述其丈夫拿刀追着她砍,并且砍在自己的左手背上。”第二次供述:“说自己在晾衣服的过程中,看到其丈夫坐在床边,头往床下看,手就在床下摸刀,然后晾完衣服,返回客厅拿了铁锤走回房间,丈夫仍在摸刀,趁丈夫不注意用铁锤打了丈夫的后脑勺,将身体翻过来,又打了几锤,然后摸了他的心脏部位还在跳,便继续打了很多锤,一直到发现没气了,才住手。”“然后,自己用刀在手背上划了一刀等。”第三次供述:“我老公没有追着我打,也没有动过刀。是我趁我老公低着头没有防备的时候一锤打在他的后脑上... ...”第四次、第五次、第七次供述都是一个意思:就是说其丈夫要杀她,她才打死其丈夫的。就连在法庭上,她还是供述其丈夫有摸刀的过程,而且供述摸刀有5分钟的过程,一直在摸刀。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为什么要做虚假的供述,其目的显而易见,虚构其丈夫有过错,就是想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隐瞒了杀人动机。对此,我就想问一问孙爱文律师,这样的投案算不算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