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明章伤害致死案一审辩 护 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21 11:13) 点击:1165 |
殷明章伤害致死案一审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殷明章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朱静勇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孙爱文律师担任殷明章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经反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并听取殷明章的陈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词: 一、公诉人指控“殷明章因琐事与张雪飞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在互殴中殷明章持尖刀猛刺张雪飞胸部”与事实不符,殷明章并未与张雪飞互殴,也未猛刺张雪飞。 根据现有证据和在场人员的陈述,辩护人将本案的发生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张雪飞与殷明章未见面阶段,双方的身体都没有接触。 (二)张雪飞与殷明章见面后,殷明章拿刀之前阶段。殷明章对张雪飞“砸一框鸡蛋、用凳子砸碎窗户玻璃、用铁铣或砖头攻击殷明章”等挑衅及攻击行为,没有与张雪飞互殴,而是跑进屋。 (三)殷明章拿刀之后,张雪飞倒地之前阶段。 殷明章被张雪飞、于学伟用砖头、铁锹殴打,为阻止张雪飞等继续殴打,进屋砸毁财物,才返回屋内拿刀的,目的在于吓唬、阻止他们。 综合上面三阶段分析,张雪飞是在看到张洁受了委屈,且受到张洁激烈言辞的刺激后,才到殷明章家中挑衅滋事,继而殴打殷明章。殷明章这时并未与张雪飞撕打,在于学伟也加入侵害行列后,其为了吓唬张、于,不让其继续殴打并砸毁财物才返回屋中拿刀。可是刚到屋前的台阶上便被于学伟、张雪飞扑倒,摔了个仰面朝天,在张雪飞、于学伟持续殴打七八分钟后,急欲挣脱,情急之下顺势上挑时,伤到张雪飞的。因此,殷明章与张雪飞并未互殴。而公诉人指控的“猛刺”一节,由于所有在场人员都未看到殷明章的刀是怎么扎入张雪飞身体的,因此,公诉人指控的“猛刺”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张雪飞除了左肩前侧、右锁中线、左膝前侧的三处刀伤以外,再没有任何外伤。因此,殷明章在拿刀自卫之前,并未与张雪飞有过身体上的接触,互殴是不成立的。 二、殷明章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是: (一)殷明章的人身和财产受到张雪飞、张洁、于学伟的以下不法行为侵害。 1、张洁买菜时,扬言要点殷明章的房屋,并要弄死殷明章。 2、张雪飞进屋后,要搬鸡蛋箱,将整箱鸡蛋砸毁。 3、张雪飞用院内凳子将殷明章窗户玻璃砸碎。 4、张雪飞用砖头扔向殷明章。 5、于学伟、张雪飞用铁锹殴打殷明章,致使胸部、背部、腿部、嘴角多处受伤。 6、于学伟、张雪飞将殷明章扑倒并殴打殷明章持续七八分钟,使殷明章仰面朝天,无法起身。 (二)以上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三)殷明章防卫的对象是正在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张雪飞。 三、从本案表现出来的客观事实分析,殷明章在身体被张雪飞、于学伟三人控制并持续殴打下,情势危急,出于本能,想得最多的是如何顺利脱身,而不是考虑如何将张雪飞扎伤,因此主观上殷明章并不希望也未放任张雪飞死亡结果的发生。 四、殷明章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五、张雪飞及其妻子张洁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发生于殷明章的店铺,事情发生的起因在于张雪飞及其妻子张洁在孩子摔坏殷明章鸡蛋后,没有道歉,反而威胁点房,找人弄死殷等,并用凳子砸碎殷明章玻璃,故意挑衅滋事。 六、本案的发生与张雪飞欺凌弱小、为非作歹的败坏品行是分不开的。 据门头沟区斋堂镇马兰村村干部和村民反映,张雪飞一向横行乡里,到处惹事生非,马兰村的很多村民对其都是敢怒不敢言。因其尚有同伙在村里,我们无法让村民出庭作证,还望法庭对此明查(在公安局的预审卷中马兰村书记的证言可以证实)。 七、本案起源于普通民事纠纷,事前双方没有矛盾,殷明章在暴力殴打、欺辱情况下,出于激愤,被迫反击,其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但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已作了明确的阐述,因此应认定被告人殷明章的犯罪情节较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殷明章本是一个安份守法的农民,由于家庭负担重,到斋堂镇马兰村以卖菜为生,方便了当地人们的生活,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本份诚实、善良,他在马兰村受到了普遍的好评,大家都乐于找他做生意。生意稳定了,原指望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赚些钱,赡养父母,支付两个孩子学费。可是命运却偏与自己作对,其一时不慎的行为,不但导致张雪飞家庭的破裂,也使自己家庭雪上加霜。辩护人会见期间,其多次流下悔恨的眼泪,请求他的家人尽量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暂时不能赔偿的部分,希望通过自己儿子大学毕业后代为偿还。 综上所述,殷明章没有前科劣迹,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也愿意积极筹款赔偿,因此请求法庭能给予殷明章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理。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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