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故意杀害王某案被害人亲属代理词代理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9 11:21) 点击:618 |
孙某故意杀害王某案被害人亲属代理词代理词 北京第三中级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委托,指派孙爱文律师担任孙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王某亲属的一审代理人,经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一死、一重伤重残(杀人未遂),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孙某于2013年7月27日 12时许,在监外执行期间流窜至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901楼地下室“北京呼和民族文化贸易服务公司招待所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殴打受害人王某,并且持酒瓶残忍多次击打王某的头部、面部,继而又用酒瓶击打正在用手机报警的张桂霞头面部、眼部,至被害人王某头面部造成颅骨粉碎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脑组织多发性挫伤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桂霞眼睛失明构成重伤重残。 二、被告人人孙某作案时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鉴定人孙某诊断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2013年7月27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 被鉴定人作案时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明确、攻击的受害人具有选择性,手段与目的相适应,并且实现。 被告人孙某避重就轻进行狡辩具有反审讯能力和转嫁推脱责任。不存在记忆片段缺失的情形。具有控制能力。 被告人孙某杀害被害人王某后继而用酒瓶攻击正在报警的女服务员,并恐吓他人‘谁敢报警就是这个下场”,被告人 具有逃避打击能力和健全的违法性认识。 被告人作案杀人后改变计划行程,迅速乘车离开现场返回原籍,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 鉴定人未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未能将被鉴定人全部犯罪事实综合分析;遗漏了被鉴定人杀害张桂霞的情节;未对被鉴定人2005年强奸、抢劫暴力犯罪进行关联分析;鉴定人采集调查材料、精神检查与案卷笔录材料相矛盾。鉴定人未看现场录像、认定的被鉴定人的行为过程与客观事实相违背; 分析说明部分没有事实依据;被鉴定人见到血更无法控制,记忆存在片段缺失,控制能力明显受损没有证据支持。 鉴定意见中片面地认定事实,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结论自相矛盾,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不能成立。 三、某省监狱;某省监狱管理局;某省县公安局;系对本案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告;、 某省监狱;某省监狱管理局违背法律有关罪犯严重,民愤很大、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规定。违规将罪犯孙某保外就医。进而在发现(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收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未收监执行。致使罪犯孙某脱管流窜北京杀害被害人王某,致张桂霞眼睛失明构成重伤。某省省大庆监狱;某省监狱管理局,明知罪犯孙某民愤很大、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系不得保外就医的罪犯,而违规批准保外就医,某省县公安局(镇第一派出所)系监管机关,至被告孙某脱管,故此对本案刑事被告人孙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单位或国家机关) 四、被告人孙某监外执行期间逃脱流窜北京又犯新罪、系惯犯、再犯,具有从重重处罚情节。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屡教不改、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不容诛;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罚。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带来灭顶之灾,给被害人亲属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被告人孙某2005年就曾因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罪被16年徒刑,案发时正处于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顶风作案,不但不接受改造、进而发展到凶残的杀人。造成一死一重伤。其作案后,持酒瓶威胁他人不准报案,意图逃避打击,其主观恶性极深,漠视生命、无视法律、人身危险性极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性极坏,实属不可改造之列,其存在后患无穷,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坚持“严打”方针,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势头。对被告人孙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正国法,不杀人民群众就没有安全感,严重的社会治安秩序就得不到好转,不杀对受害人就没有公正可言。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带来灭顶之灾,请求依法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以告慰受害人的在天之灵。落实习近平倡导的让民众在个案中感受到个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孙爱文律师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 7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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