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贪污案一审辩 护 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9 11:18) 点击:424 |
王某被控贪污案一审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孙爱文、周荣律师担任王某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和多次会见并听取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变更起诉书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贪污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故仅作量刑辩护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词: 被告人王某尚有其他诸多法定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彻底悔罪,具有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0月下旬主动向其所在单位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实供述了全部问题,同年11月19日主动到朝阳检察院投案自首,真诚的接受法律处罚,并表示彻底悔罪,节约了司法资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12条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王某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及悔罪表现具有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王某在检察机关初查前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单位的全部损失,而且是充分的;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17条之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及家人借巨额债务赔偿,弥补被害单位全部损失,而且是充分的退赔,已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社会的危害性。亦表明被告人彻底悔罪的程度,对王某从轻处罚。 三、基于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认罪态度和积极赔偿的行动,被害单位主动向司法机关出具了对其减轻处罚的请求;应视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2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害人单位具有过错; 财务报销制度不完善,是造成被告人产生采用报销手段进行贪污的诱因;如果该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王某的行为将被制止在萌芽中,既不会出现今天的恶果。 制单汇总与发款应该有两个人完成,但该公司违规让一人去做;制单汇总的凭证经审批报财务,应由财务出纳人员把报销款直接打入报销人员的账户,不能打入制单人的账户,该公司违反财务制度,造成混乱失去监督,是造成被告人产生采用报销手段进行贪污的诱因;故被害单位具有过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害人具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既是初犯又是偶 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 六;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前后均能真诚悔罪,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被告人被告人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不论在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又当庭表示认罪,且几乎未作任何辩解,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具有从具有诸多从轻减轻情节,再者被告人王某现已后悔万分,彻底悔罪,整天以泪洗面,其本人无任何前科劣迹,事出有因,系初犯,被告人王某很年轻,并受过高等教育,正是为社会作贡献的时机,将其聪明才智充分投入到社会建设之中。案发后到现在,已经给家庭带来了沉重地打击,牵动了其家族多人的精力、引起了诸多担忧和不安。敬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挽救其本人、基于上述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现已不存在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敬请法庭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早日回归社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法律的宽容。 此致 北京朝阳人民法院 辩护人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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