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勇伤害案辩 护 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2 17:20) 点击:369 |
朱静勇伤害案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静勇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朱静勇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孙爱文、周荣律师担任朱静勇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经反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并听取朱静勇的陈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词: 一、 被告人朱静勇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 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朱静勇案发后在报警人宋幸军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朱静勇如实供述了持刀伤人的整个犯罪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被告人朱静勇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司法解释,其行为符合法定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 敬请对被告人朱静勇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朱静勇已对被害人亲属给予高额的经济赔偿,进一步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朱静勇亲属已经积极高额赔偿被害人亲属,其积极赔偿行为,进一步低了的社会危害性,亦表明被告人彻底悔罪的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被告人朱静勇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朱静勇尚有其他诸多法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具有如实坦白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静勇归案后真诚悔罪,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被告人被告人朱静勇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不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又当庭表示认罪,且几乎未作任何辩解,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朱静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坦白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情节,过去坦白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现在属于法定从轻处罚了(2011年5月1日起)。 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既是初犯又是偶 犯,现已万分后悔,主观恶性不大,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朱静勇此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本案庭审过程中,朱静勇是认罪的,而且还应该考虑到,其本身就处于朦胧状态参与犯罪,犯罪目的没有刻意的追求,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朱静勇为激情犯罪不存在预谋其主观恶性不深 由被告人朱静勇瞬间的一念之差铸成大错,其伤害行为不存在预谋。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属激情犯。尽管激情犯罪并非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是在现实中司法机关大都能够接受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意见。 4、被告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又是多年的癫痫病人。 癫痫病人在一定时期,特别是在焦虑或压抑时比正常人较易产生犯罪行为,有时可能产生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再者被告人属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着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下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诸多问题,自然在心理上更多地体验到不平衡感和社会挫折感更容易产生激情犯罪。在本案中,朱静勇长年失业无工作,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容易变得浮躁不安和自卑、失落,言语不当或态度不好很容易产生犯罪冲动,引发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并朱静勇在其赖以生存的摊位被砸,多人对其殴打,被动的用刀伤害被害人,其对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5、被害人刘银龙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朱静勇的伤害行为具有为防卫过当的性质,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本案现有证据充分证实,被害人刘银龙、与李飞飞等人首先踢翻被告人摊位的物品,毁坏被告人财产,进而被害人刘银龙等人殴打被告人朱静勇,将被告人朱静勇打到服装百货区摊位内,此时的被告人朱静勇始终在克制,其持刀是为了吓唬被害人,目的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立即停止毁坏被告人的财产,不敢打被告人,但害人全然不顾,反而继续对被告人拳打脚踢,大打出手,致使被告人失去理智慌乱扎到了被害人的腹部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惨剧,这种结果被告人是不愿看到的,从全案分析归纳如下;1、被告人朱静勇与当事人刘桂英、姜素梅因买卖发生争吵并动手互相打斗;2、打斗结束后被害人刘银龙等人介入;3、被害人刘银龙多人来打被告人朱静勇一人;4、其目的是毁坏其财产并打伤被告人朱静勇;5、被告人朱静勇见其摊位砸,其一人无法阻止多人的暴力行为,持刀是吓唬对方达到制止的目的。6、被告人朱静勇在遭到连续被打后方扎伤对方的;应视为防卫过当。 6、敬请法庭判处被告人朱静勇监外执行 被告人朱静勇为多年的癫痫病人,病情具有加重趋势,不适宜关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敬请法庭以人为本的理念,判处被告人朱静勇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静勇具有自首、对被害人高额经济赔偿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外,被告人朱静勇彻底悔罪,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本人已无人身危险性,敬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基于上述分析本案被告人朱静勇犯罪情节,却有悔罪表现,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敬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彰显法律的宽容。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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