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孙爱文
孙爱文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孙爱文律师网

  全国十佳刑辩律师两千起成功案例

  卓越的业绩打造刑事辩护第一品牌

  专长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婚姻继承

  知识产权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全国十佳刑辩律师孙爱文

  两千起成功案例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张德宏涉嫌玩忽职守案 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0 16:36)    点击:517

  张德宏涉嫌玩忽职守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张德宏的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张德宏本人的同意,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张德宏玩忽职守案的一审辩护人。经反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听取张德宏的陈述,尤其是全过程参与法庭所主持的庭审活动,本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还是就法律的适用而言,显属所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张德宏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张德宏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348775.80元的损失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存在欠缴规费的损害结果,所减免的规费均由固安县交通局运管站领导集体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然而本案欠缴规费不存在,即便存在也达不到30万元。

  1、未及时缴纳的规费已被县、市两级运管部门免除。

  (1)车辆年审必须持缴迄证才能合格,涉案车辆历年年审合格等于对欠缴规费的全部免除。

  原运管站站长马永锋在2008年10月22日的笔录中说,“如果规费交不齐,就按经营行为不过关不予年审”。李新宇在2010年3月23日笔录中也说,“让我把以前欠的都补齐了,不然不给年审”。

  (2)县运管站每年举行两次考评,市运管处每年举行一次考评,涉案车辆均合格,证明规费已交齐或免除。

  对于县运管站的每年两次考评,原站长马永锋在2008年10月22日笔录中说:“2004年到2006年期间客运室和运管站检查组没有提出过任何车辆规费的拖欠情况。运管站检查组是由运管站副站长带队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有十几个人,对全行业情况包括规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两次。”说明涉案车辆2004年至2006年不存在欠费或已免除。

  (3)市运管处对运管站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全行业情况、规费是否交齐等。考评所用标准——《廊坊市先进运管站评比条件和计分标准》规定:“按规定设立和使用交通规费收入专户,按时完成规费征缴,做到解缴及时、手续完备、账据相符,无挪用、坐支。”以及“无欠费车”,固安县运管站2004至2007四年均达标并被评为先进,说明规费已经免除。

  (4)被告人每月将规费收缴情况汇报县运管站,站务会曾决定减免部分规费。有马永锋、武建军等人笔录为证。

  《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标准:凡从事公路客货营业运输的车辆按营业收入总额的1%征收;……对经营确有困难的个体运输户,由本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部门同意,可以酌情减免。”因此县运管站减免规费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存在欠费损失,则与上述县运管站、市运管站作出的年审合格等决定产生矛盾,运管部门随后向各车辆追缴欠费时,很可能成为被告并败诉。

  2、通利公司每年向运管室下达规费收缴的经济指标,证明对规费收取只要求达到一定数目,其余规费可以不收取或减免。2004和2005年度指标为26万元,2006和2007年度指标为27万元,从康亚玲2008年6月30日笔录上看,运管室各年均达标,不存在欠费。

  3、马永锋、武建军多次笔录证明,出现车辆停运、交通事故、修路等情况,不收取规费。根据本意见之附件《涉案车辆情况明细表》,至少应从控方所提出数额中减去106551元。

  4、马永锋2008年10月22日笔录谈到,固安至廊坊的两辆车,2007年年审“站务会讨论决定先通过年审然后补交所漏的约三个月规费”。因此当时RF0935和RF0857只欠三个月规费,应从控方数额中减去至少72609.6元。

  5、2006年,公交943路开通霸州至北京线路并全面实行一卡通打折。2007年,固安至北京五辆车(RF0906、RF1539、R21861、RF0330、RF1135)因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拒不缴费,并去县站、县委和信访部门上访,提出免除规费的要求,信访局和主管部门出于确保平安奥运的总体目标,同意了了该要求,并向RF0906和RF1135两车赠送两条霸州至沙河口的线路。同时,县运管站通知不予查究五辆车的欠费情况。故五辆车2007年欠费65878.8元不应计算在内。

  二、本案是两级运管部门及其领导所为,被告人完全遵从上级指示和安排,已经适当履行其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1、对于两级运管部门作出的年审审批通过、考评合格、减免规费等行政行为:

  (1)是运管部门及领导的行为,而非被告人张德宏的个人意志和行为,不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责任。

  (2)在法律上标志着规费已经免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无需追缴,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进行追缴,更无法动用行政手段,否则不仅是对上级的违背,更有违法行政之嫌。

  2、张德宏每月按时收取规费,及时、如实向财务处报账,在例会上汇报欠费情况,安排专人打话催缴,对某些涉案车辆的营运证等进行查扣,已经适当履行职责。

  3、县站领导对规费收缴情况完全知情,被告人已经尽到其汇报的职责。理由是:

  (1)张德宏在每月例会上向县运管站领导汇报;

  (2)县站财务处每月对规费的记账和结算。

  票据上的章戳及县运管站财务处向控方提供的欠费一览表尤其能够说明县站财务处和县站对规费缴纳情况完全知情。

  4、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必须明确判断标准,以判定何种不合要求的行为才构成刑法司法解释所言“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并区分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我们可以随意地说某人的工作瑕疵、失误就是玩忽职守,仅仅凭着主观认识去判断是否玩忽职守进而去认定玩忽职守罪,就很容易混淆一般性的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就失去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定标准。

  本案中,如果控方认为被告人没有及时追缴欠费,那么判断“及时”与否的标准是什么,“及时”与“不及时”的界限(追缴期限)是什么,控方都没有给出。没有标准和界限而定罪显然是不妥当且不合法的。

  三、关于证据的问题

  客观、全面、充分的证据,是正确定案的保障。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控方证据存在如下问题,请法院给予重视:

  1、综观全案,控方意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主要依据是证人证言,然而其中有些“证人”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有些“证言”所证明的与庭审查明的客观事实相互冲突。用这样的“证人证言”证明犯罪,有欲加之罪之嫌。如原站长马永锋、副站长武建军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排除其推脱责任,试图让被告人代其受过之嫌疑,故对这部分证言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2、控方提交了承德四方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德汽车北站、隆化县西客站、高碑店市白沟镇公用客运站出具的四个证明中的记录,但在固安汽车站没有相应的发车记录和售票记录,因此均不属实。

  3、由于不能排除涉案车辆虽被查扣营运证等证件却隐瞒运管站继续经营的可能,且由于控方提供的发车记录、个体票款记录上有些未标明线路,不能排除车主更换线路、私自营运的可能,故不应根据发车记录、个体票款记录为被告人计算欠费数额和定罪。不应把汽车站的管理问题和工作疏忽的后果令被告人承担。

  4、 人民检查机关向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和附件(包括发车记录、个体票款记录、稽查表、整顿安排表等)应有收集人、提供人或相关证人的亲笔签名、提取时间及地点。在单位出证时,不能仅盖单位公章,必须有经办人的签名,因为证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控方证据不合要求。

  控方提供的《行政处罚案卷》、《客运车主滞留943车辆情况的汇报》和2006年2月的《稽查表》、3月的《整顿活动表》等证据甚至没有加盖出证单位的印章。

  5、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欠费情况一览表》显然不具备作为证据的可采信性。

  (尤其是,鉴于这些书证的提取是以假定张德宏玩忽职守为前提的,所提取的有关凭证自然包括的凭证,书证的收集带有很大的主观任意性。因此,有关书证不具有证明张德宏玩忽职守所应有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客观性,也不足以采信。

  (1)被告人向通利公司财务处交付所收规费及相应票据,而非直接向县运管站交付,因此,如需证明实际欠费情况,应当由通利公司出具欠费清单。该《一览表》由县运管站出具,不能证明欠费事实。

  (2)如前文所述,证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一览表》没有经办人或其他负责人的签字,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6、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各种证据。就本案来看,很多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都被忽略甚至有被隐匿之嫌。如:车辆档案、财务账目、票据和其他财务记录、被告人先前向检察院提交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车辆牌照等证据(以上材料均在控方手中)。

  另外,被告人张德宏平日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其所收缴规费的归宿是县运管站财务室,而财务室不仅是县运管站的部门,而且就在站长室的隔壁。财务室能够向检察院提供四年的欠费明细,说明县运管站站对规费收缴情况了如指掌,如果被告人收缴欠费的工作不合要求,县运管站因何多年不采取任何措施?结合年审、考评等等情况来看,确系县运管站对欠费进行了减免。

  被告人张德宏适当履行其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被告人所在单位政企不分、管理松散,减、免规费常通过口头决定,使得被告人无法提供许多有利于自己的书面证据。然而刑事案件应当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证据即不能证真亦不能证伪的时,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司法实践证明,冤枉无辜比放纵罪犯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人无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还被告人清白。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爱文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2 月 21 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爱文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爱文律师,孙爱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爱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0139911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爱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爱文律师主页,您是第11013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