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词(孙庆霞)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0 16:31) 点击:198 |
二审辩护词(孙庆霞)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孙庆霞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孙爱文律师担任上诉人孙庆霞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原审判决因对本案事实,情节认定主观片面,存在偏差,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上诉人孙庆霞量刑畸重,对其判处八年有期徒刑明显不当。具体表现如下: 一、原审认定上诉人孙庆霞犯罪情节严重,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从本案现有证据却证明上诉人孙庆霞窝藏罪的情节轻微。当上诉人孙庆霞得知其子张志杰杀人后,上诉人孙庆霞不是劝张志杰逃走,而是与张旭平协商促使张志杰自首之事,当张志杰执意要逃时,孙庆霞方顺从的随口说了可以出走的方向,在张志杰突然动身离家时,上诉人孙庆霞作为一位母亲的身份,本能的递上1200元,这是一种母子即将生死离别情感的自然流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亲相隐不为罪,是法律思想史的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吸纳这一原则,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就是注重亲情人伦的社会,这一精神和理念在当今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故应当考虑该罪名的历史渊源背景和案件情节。仅凭此情节即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是无说服力的。再者,窝藏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活动,窝藏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窝藏行为对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受到妨害的程度,本案上诉人给公安机关的追诉活动带来阻力甚微,反而上诉人为司法机关的追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上诉人孙庆霞具有规劝逃犯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的立功情节,被原审法院遗漏。2006年8月23日(即张志杰杀人逃跑后的第二天),固安县公安局主管本案的局长等领导,对上诉人孙庆霞布下任务并承诺,“你们协助公安机关找到张志杰,尽快劝他投案自首,免张志杰一死,并对你们宽大处理”。为了实施此方案,对王涛、张旭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对上诉人孙庆霞采取取保候审相对自由的措施,目的是把孙庆霞留在住处来完成公安机关交给其寻找并劝说张志杰投案自首的任务,对此上诉人孙庆霞为完成该任务而戴罪立功,发动所有亲朋好友,日夜寻找,20天后当得知其三女婿赵建国在北京大兴榆垡遇到张志杰,即令其回来自首,孙庆霞经过一晚上的规劝,张志杰同意自首,2006年9月15日7时由孙庆霞亲自送张志杰到公安机关自首,一同去的有赵建国,故安县公安局刑侦刘彦军队长接收此案并将张志杰刑事拘留,不久,2006年9月19日故安公安局即兑现承诺,将张志杰的父亲张旭平、姐夫王涛解除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上述孙庆霞规劝张志杰投案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案犯对此行为,应认为重大立功,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原审判决遗漏,上述事实有孙庆霞,赵建国等证据佐证。 三、上诉人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如实坦白了全部事实,并真诚悔罪。对当庭认罪的,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应酌定从轻处罚。 纵观全案;原本是一宗普通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上诉人一时的激愤产生的杀人案,原本是一起家人共同生活无法回避而引发的亲情间情节轻微的包庇、窝藏案,却被原审法院将涉案的一家四口均处予重刑,本律师查阅大量的中国案例库,及最高法院的公告,对包庇、窝藏罪适用如此重刑我国尚属首例,随机抽取了几宗包庇、窝藏(故意杀人罪)的案件,适用缓刑的居多,免予刑事处罚的占的比例亦相当大。对此本律师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犯罪,而是为了改造犯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纵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规劝并送张志杰自首的重大立功情节。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并真诚悔罪。对上诉人处予8年徒刑,实属量刑畸重。敬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给上诉人一次机会,对其减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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