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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被控伤害(重伤)无罪辩护免于刑事处罚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06 15:59)    点击:381

  郭某某被控伤害(重伤)无罪辩护免于刑事处罚案

  辩护词

  (郭某某被控伤害(重伤)无罪辩护免于刑事处罚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郭某某的委托,指派孙爱文律师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郭某某,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丰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律师认为不论采信本案何种证据,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均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性质,若该案不是正当防卫,那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只是一纸空文了。但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有违法律的宗旨,助长了恶势力的气焰,消弱了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暴力犯罪作斗争的勇气,将对社会产生了负面效益,司法实践证明,司法机关冤枉了一个无辜,比放纵十个罪犯的社会危害性还大。主观片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改判被告人郭某某无罪。

  一审判决奉行有罪推定,无视庭审控辨双方经质证所确认的证据。明为证据采信,实为欲加之罪。

  疑罪从无,证据之间出现矛盾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对董某持刀行凶伤害被告人郭某某的情节不顾客观事实有意轻描淡写来减轻董某的责任,进而错误的适用法律,将无罪的郭某某治罪。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董某在争执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持亚玲杆打伤被害人董某头部,”这一关键情节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被告人郭某某被董某砍伤被尚忠伟持棍打伤头部后,董某继续持刀攻击伤害被告人郭某某时,此时的郭某某满头满脸流着鲜血,血糊住了眼睛,手被严重砍伤血流不止,本能的胡乱超起亚玲杆击伤正在行凶的董某,此情节有证人李某某所作“被害人董某持刀继续砍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持铁棍打伤董某的当庭证言,(该证言经控辨双方质证,公诉方确认后建议法庭将此证言采信,辨方亦认可。)此情节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相吻合,并能够相互印证。就连一审判决书第三页所确认的证据董某陈述“尚忠伟用木棍打了那男的一下,那男的就要打尚忠伟,我一看也要上去打那男的,那男的就从床边上拿起了铁棍,像是亚玲棍,打了我头上两下,”诸多的证据已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证明董某再次攻击被告人郭某某时被击伤头部的,但一审判决确不顾客观事实,轻描淡写的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董某在争执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持亚玲杆打伤董某头部。就连董某亦承认又要打被告人时被郭某某打伤头部的,而判决书确表述为争执期间,为何一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黑白,其用意不言而喻,故此充分证明,此判决不但显失公证,可以理直气壮的称其为枉法裁判。照此推理,遇恶棍行凶,被害者只能等死方为合法。真是岂有此理!

  退一步讲,即便一审判决确认的董某陈述案件情节为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亦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正当防卫,董某深夜十二时许持刀闯入郭某某房间,将刀架在无辜人郭某某的脖子上,穷凶极恶的将郭某某砍伤,除此之外又纠集尚中伟持棍殴打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满头满身是血,多处受伤人身生命随时受到威胁和伤害的危险境地,请大家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有谁能向被告人郭某某如此忍耐克制,就算训练有素的法官遇到如此境地能比被告人郭某某更加冷静吗?但一审法院纸上谈兵,偏袒一方,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并经过庭审质证控辨双方均当庭确认的证据竟然不予采纳,反而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经过渲染予以认定,完全背离无罪推定的原则,及罪疑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精神,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简单案件自2007年1月15日开庭,同年12月20日方下判决,对此不得不对一审法院的立场持怀疑态度,完全背离法律的宗旨。

  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一审法院完全背离了此项证据标准,不仅采信证据时主观片面,而且断章取义,不顾客观事实。在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确认的事实记载“因劝解董某夫妻吵架与董某发生口角,后被董某持菜刀划伤头部、左手。”与事实有出入,一审法院以发生口角是引起董某砍伤被告人的原因,这一认定不客观 ,事实上董某见被告人开车接送李洪霞时董某就给尚中伟通电话约尚中伟带几个东北人到洋桥(郭某某及李某某的家)去打被告人郭某某,是有预谋的。亦证明董某的主观恶性的深度。、

  被害人董某实际是名恶棍,是个劣迹斑斑的人。证人李某某证明案发的那天深夜郭某某开车送李某某,到了董某的家,见李的女儿姜某某坐在地上,董某正在用电棍电姜某某。对此可证实董某能对自己的妻子下如此毒手,更何况对待他人呢,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告人是为他人排忧解难,助人为乐时遭到董某怨恨的,请二审法院注意此情节。

  再者;公安机关取证办案时,有一定的倾向性,将郭某某的防卫理解为互殴。以至将错就错。所有的证人证言除被告人郭某某外全部是董某的亲属及朋友,均有一定的厉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是在帮助老人,为他人排忧解难息事宁人时被董某持刀所伤,被告人郭某某在生命身体受到威胁伤害时还击的,其行为是刑法第二十三条所保护的对象,应认定正当防卫,是应鼓励和弘扬的行为。故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郭某某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0年1月 日

  注;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某某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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