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9-02 16:56) 点击:402 |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孙爱文律师 手机:13801399115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安贞桥西仟村大楼A 1207《法制进行时》咨询处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442365 传真:010-64451986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王京生失火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告:张建平,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固安县宫村镇中公由村人,固安县固安镇华艺塑料制品厂总经理。联系电话:13930667258 被告:,男,195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2626195702010645,固安县牛驼镇人废品收购站负责人,现住址:固安县牛驼镇废品收购站。因涉嫌失火罪于2011年月 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33685658 被告: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牛驼供销合作社废品收购站,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城区京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京生,联系电话:13833685658 被告:张联军,又名张宝辉,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132826197409230611,固安县牛驼镇南陈村人,固安县牛驼供销合作社废品收购站工人。 被告:黄志彬,男,198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2826198002100692,固安县牛驼供销合作社废品收购站工人,现住固安县牛驼镇琉璃村,联系电话:13473605023 被告:田秀明,男,1971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2826197101290618,固安县牛驼供销合作社废品收购站工人,现住 固安县牛驼镇田马坊村 被告: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牛驼供销合作,住址:固安县牛驼镇,法人代表:李金洲,联系电话:13833626317 被告: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棉麻公司,住址:河北省固安县城区京开路西侧,法人代表:王振丰,联系电话:13932629065 被告:王永波,男,40岁,汉族,固安县棉麻公司经理,住固安县吕营小区,联系电话:13931663336 案由:被告王京生犯失火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10万元整 诉讼请求: 1、以失火罪追究被告王京生的刑事责任; 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0万元。其中,第一至第六被告连带赔偿40%,即人民币84万元,第七第八被告赔偿60%,即人民币126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1年6月19日原告与固安县棉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在此经营自有的华艺塑料制品厂。2007年12月9日,固安县棉麻公司将自己废旧厂房内机械设备卖给被告王京生开办的牛驼镇废品收购站,被告王京生在明知被告张宝辉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指挥被告张宝辉气割拆解作业,被告张宝辉操作不慎,引燃了固安县棉麻公司离心通风机管道内存留的棉絮,引发火灾。该事故经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系雇工张宝辉带领黄志彬、田秀明共同违规操作所引起,张宝辉应负主要直接责任:黄志彬、田秀明应负直接责任;固安县牛驼镇废品收购站法人代表王京生组织张宝辉、黄志彬、田秀明3名工人在拆除废旧机械过程当中,违反安全规定,指使无证人员操作气割设备,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固安县棉麻公司经理王永波,在拆卸废旧机械设备时,未落实现场监督责任,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王京生对机械拆除工作的组织、指示、提供设备、帮忙操作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王京生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又代表废品收购站,故废品收购站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人。而废品收购站挂靠在牛驼供销合作社下,后者在此次事故中,不仅是组织者、管理者,而且作为被挂靠企业和上级单位,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致使无气割资质的被告在现场进行气割操作引发火灾。因此,王京生、废品收购站及牛驼供销合作社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棉麻公司未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消防设施不齐全。经理王永波在现场监督方面不作为,未尽到防火义务,首次着火后未及时报告、未更换新的灭火器,因此,王永波和棉麻公司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火灾给原告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经固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固价认字(2008)第05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其直接财产损失124万元,间接损失86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各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调判。 此致 固安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建平 2010年9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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