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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越权办案控告函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9-02 16:35)    点击:454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控告代理人孙爱文律师 手机:13801399115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安贞桥西仟村大楼A 1207《法制进行时》咨询处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442365 传真:010-64451986

  控告公安局越权办案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

  控告人;付某、男、64岁,(黄岩市政协委员)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棠下镇富棠一路11号3座502号

  被控告人;某公安分局

  被控告人;陈显森;男,原江门某区棠下派出所所长、(2012年因贪赃枉法等问题判刑13年)

  被控告人;陆某;男,江门某区某镇长

  江门市某公安分局;棠下派出所陈显森;镇长陆某恶意串通;贪赃枉法,肆意动用刑事司法权剥夺傅某人身自由,进而采用胁迫、威逼手段,强行将其名下的华日控股集团公司,黄岩朝日摩托车配件厂、黄岩华日电子元件公司股权转让,非法干预家庭财产分割。造成了股权等价值数亿元财产丧失。侵害了傅某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引发了多年的诉争,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某公安贪赃枉法胁迫家庭财产股权分割造成巨额损失;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处江门某公安分局和原棠下派出所长陈显森、镇长陆某越权办案、胁迫傅某转让股权的行为;

  2、查处某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恶意动用刑事司法权对傅某实施监视居住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3、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贪赃枉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事实经过如下:

  2007年11月20日,镇长陆某在镇办公室对傅某劝说:“你年纪大了。2个孩子。长大。梁某前妻)提出要分家、离婚,把你们夫妻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傅良、傅义淮名下,你们可以休息了,明天到镇长办公室讨论解决。”傅某坚决不同意。

  当晚,在棠下派出所长陈显森,镇长陆某串通下,指派4名警察将傅某抓到派出所,强行扣押手机,审讯至次日凌晨22点30分,由警察押送到江门逸豪大酒店,4名警察看守。陈显森宣布对傅某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在酒店执行,并切断房间电话线,不准傅某离开酒店房间。完全剥夺了傅某的人身自由。

  同月21日所长陈显森带着梁荷珠并拿出打印好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书让傅某签字,所长陈显森在现场威逼,被傅某拒绝。

  同月22日,儿子早晨来到被监视居住的房间说;“老妈(梁某)已把镇长陆某、所长陈显森、公安分局的一位负责审批的副局长买通了,花了大笔钱,地方很黑的,公安局更黑,特别是所长陈显森,他以为他就是王法,只要钱给他,什么天大的违法掉脑袋的事都会做。某公安分局、检察院都有他的人,所长陈显森已拿到分局的刑事拘留决定书。” 当天上午十点多所长陈显森、梁某等人来到逸豪大酒店,陈显森对傅某说;“你上午再不签字,下午就把你送到看守所。”并拿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决定书在傅某面前晃了晃。威胁说;“所有材料都准备好,领导已批了,在股权转让书上签字后就放你出去。”无奈在陈显森的逼迫下在离婚,财产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

  陈显森见傅某签字后,立即命令警察将傅某押送至江门市公证处,公正处工作人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公证书及有关文件,在警察的威逼下在股权转让委托书上签字。

  继而警察又押送傅某到江门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由于证明不齐全未能办成。

  警察将傅某押回逸豪大酒店,陈显森即向傅某宣布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及撤销案件决定书,令其签字,并再次威胁“一个星期不拿回原来的结婚证书去办理离婚手续,我们立即重新立案,到黄岩把你抓回江门,把你刑事拘留。

  同月23日前妻梁某持江门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在黄岩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继而工商局把股权转让到傅良、傅义淮名下。陈显森以刑事拘留相威胁、强迫傅某财产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动用警力胁迫公证处公正。

  二、如此枉法的动力源自贪赃;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重婚罪列为相对自诉案件”本质仍是公诉案件。其次,从刑法分则第258条罪状表述看,并没有规定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再者,就重婚罪侵犯的客体而言,意味着不能仅凭被害人的意志来决定追诉与否。综上所述,某公安分局随意立案撤案,动用众多警力,剥夺傅某人身自由,当傅某被迫签署转让协议后立即解除强制措施,仅仅两天之内如此变化之大,醉翁之意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如此枉法的动力源自贪赃;

  三、违背政法委有关对企业老总技术骨干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

  当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引发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慎用强制措施, 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骨干,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这是当时政法委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求;傅某系企业的专家,在企业还未走上稳定,还需要进行第四次产业结构调整时,傅某此时对企业的生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某公安分局违背上述规定,随意对傅某抓抓放放,威逼利诱。利用刑事手段干涉家庭财产分割,制造混乱。

  四、某公安分局滥用职权,违法对傅某指定居所实施监视居住措施;越权剥夺傅某人身自由:

  根据原《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侦查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才可以由侦查机关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原刑诉法第57条所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仅针对无固定住处的人。(2)被监视居住人有权和共同生活的家人共同居住,(某公安分局对傅某的监视居住根本违反了上述规定。

  1、广东省江门路11号3座2号是傅某的合法住处,是法定的监视居住处所,江门市公安局在此之外的任何处所对傅某进行监视居住都是非法的。

  2、某区公安分局对傅某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书》载明江门市棠路11号为傅某住处,竟公然违法将逸豪大酒店指定为傅某监视居住处所,剥夺其自由进行胁迫的恶意一目了然。

  3、2007年11月20日在傅某拒绝转让股权财产时,陈显森立即对其抓走宣布监视居住并指使4名警察看管在逸豪大酒店,强行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押送公正处公正,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目的达到后,11月22日迅速撤销此案,解除监视居住。非法干预家庭财产分割。

  监视居住措施的程度应为限制人身自由,但却对傅某完全剥夺了自由;此种肆意违法、恶意动用刑事司法权剥夺人身自由,胁迫傅某转让股权的情形,发生在当今法治社会,令人触目惊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其间充斥着权钱交易、恶意串通、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

  我们强烈要求中纪委领导敦促查处;尽快纠正错误,保护受害者者的合法权益,严惩腐败行为,维护法律正义,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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