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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著名记者被控伤害免于刑事处罚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9-02 16:34)    点击:381

  一审辩护词

  (电视台记者被控伤害(美国公民拉里)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指派孙爱文、周荣律师担任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依法会见被告人、经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以及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故辩护人为被告人做罪轻的辩护,为协助法院更全面客观审理本案,同时指出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指控的事实存在疑点;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后,继续停留在案发地等待接受警察的询问,协助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有关法律规定,其自首成立,应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司法解释,其行为符合法定自首情节,应视为自首。敬请法官慎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2、被告人具有如实坦白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且几乎未作任何辩解,案发后被告人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坦白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3、被告人给予被害人高额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进一步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高额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真诚地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不希望被告人坐牢。被告人积极赔偿行为,进一步低了的社会危害性,亦表明被告人彻底悔罪的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处罚。

  4、被害人过错在先;被害人当众谩骂诽谤被告人及妻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卷宗第106页常桂生证言:“在会上很多业主对上届业委会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供了很多他们违规的证据,后来业委会主任拉里就在主席台上指着台下说,你们都是狗,,,你媳妇和我在新加坡睡觉了。”当时,被告人及其另一部分业主由于情绪激动蜂拥而上。另外被害人亦认可首先辱骂了被告人。证人黄建华、姜建东、古杰英均对可证实该部分事实。

  故充分证明被害人本身有重大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由本案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在对处理时若不考虑被害人过错这方面的因素,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本案被告人某某此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本案庭审过程中,彻底认罪悔罪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二、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指控事实存在诸多疑点;

  1、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拉里的右踝骨骨折是何时段形成的、具体形成方式;

  2、 拉里倒地时鸿某及劝架的人员都有身体接触多人倒在一起,不能排除某鸿祥及劝架人员至拉里倒地造成踝骨骨折; 3、其父曾用椅子打拉里,拉里躲避转身椅子打在其右臂处,不能排除拉里扭转身时造成踝骨骨折;拉里询问笔录所载证言予以证实

  4、 其父曾用椅子打拉里,拉里躲避转身椅子打在其右臂处,不能排除拉里扭转身时造成踝骨骨折;被害人拉里询问笔录所载证言予以证实;

  5、 拉里与多人撕扯倒地后起来行走自如且下过楼,不能排除其他时间段受伤;

  6、 证人高二辰与张凤秀询问笔录存在瑕疵

  (1) 证人高二辰与张凤秀系夫妻,同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雄城市花园春花屋54号楼C门702号;但其询问笔录未记录具体门牌号,其他证人均记录详细;

  (2) 本案有证人十多名,只有高二辰与张凤秀证实看到被告人用脚踢被害人拉里,而且相互矛盾。

  (3) 高二辰和张凤秀与拉里有密切的经济往来,不能排除其做假证的可能。

  (4) 现有证据证明高二辰当时不在现场;

  (5) 证人张凤秀、高二辰关于被告人某某踢踹被害人拉里右踝骨的证言有违客观事实;

  卷宗所载“关于拉里.马格斯维纶右脚踝粉碎性骨折的成因分析意见”中表述:本案被伤害人拉里.马格斯维纶右外踝粉碎性骨折符合间接外力所致。由此可以证明,被害人的损伤并不是由某一具体行为人实施直接力量,如蹬、踢、踹等直接打击行为所致,而是间接外力所致。其右踝骨骨折为右足内翻扭转时形成,这与诸多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也是相吻合的。

  7、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2月12日的鉴定认定拉里因外伤致右踝骨粉碎性骨折的分析意见有违客观事实,存在瑕疵;

  综上;被告人的父母年迈多病,被告人是独子,照顾父母的责任无旁贷的落在被告人身上,被告人的两个孩子均在国外读书,其妻子无工作,供养孩子的经济来源全部来自被告人的工作薪酬,被告人实实在在是祖孙三代的支柱,若其受到刑事处罚,若其失去了其热爱的工作,其家庭将是一场劫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再者被告人案发后到现在,已经给家庭带来了沉重地打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将会给其本人及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不利于改造及社会和谐稳定,敬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挽救其本人及家庭、将其聪明才智充分投入到社会建设之中。被告人某某是一名法治节目的记者,是电视台栏目的创始人之一,从业至今一直专职于普法栏目,毕生精力都奉献给了中国的法治建设,为名牌栏目的创建做出了突出贡献,让被告人早日回归其熟悉的法治栏目,发挥其聪明才智,继续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自己的力量。在长达一年的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发奋工作,遵纪守法,立志痛改前非,无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彻底悔罪,系初犯,现确已不存在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正是为社会作贡献的时机,基于上述分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却有悔罪表现,敬请法庭对其减轻并免于刑事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法律的宽容。

  此致

  北京大兴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爱文、周荣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9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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