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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民事抗诉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9-02 16:04)    点击:327

  检察机关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民事抗诉案

  (记孙爱文律师通过抗诉提起再审推翻8年冤案

  ----------一桩错案,八年血泪,一纸伪证颠倒是非

  律师相助推翻8年冤案

  2009年7月的一天,甘肃外贸公司经理蒋天山先生和张建桂女士从遥远的边陲甘肃慕名来到所在的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见到孙爱文律师后,拿出一纸2003年生效的终审判决书,声泪俱下,一张被篡改的收条引出的五年官司和两年信访,单诉讼费鉴定等费用即耗去几十万元的巨资、二人心力绞瘁,最后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哭求孙爱文律师为其讨回公道。律师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说,查阅了大量的案卷证据材料,认定其错案无疑,但是,欲其胜诉,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诉,通过法院自身再审而获得胜诉的机率非常渺茫,必须借助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力量方有胜诉的希望,经过充分准备,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雄厚的法律底蕴,检察机关采纳了孙爱文律师的申请,2008年8月由检察机关首次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抗诉,此案即进入再审程序,在检察机关宣读抗诉书后拉开再审序幕,经多次开庭、举证、质证、终于法院采纳了孙爱文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历时八年的诉讼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最终胜诉了。8年的冤案被推翻。

  责无旁贷,为讨公道律师彻查此案

  当孙爱文律师看到厚厚的一叠判决书和薄薄的一纸证据时,心中之沉痛不言于表,经过仔细审查证据和相关事实,孙爱文律师向干涉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两审法院判决采纳证据存在瑕疵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收条中的“1”和“7”是否后填加,何人何时填加。纵观全案,能够证明购销名贵药材数量的主要证据是三级公安部门对收条上的“1”和“7”的鉴定结论,省市两级公安部门鉴定提出的肯定性意见,是收条上的字迹是在同一时间由同一人书写而成。而公安部的检验意见为:1,784件中的“7”字字迹上部分有明显重描现象;2,190件中的“1”字字迹与其他字迹没有检出明显差异;3,上述两检材中“7”“1”字迹笔划少,且无相应对照样本,故无法确定书写时间。从以上三级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看,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与省市两级鉴定结论不一致。公安部的鉴定结论,对“1”是否事后填加的问题没有作出任何结论。但两审法院判决均以省市两级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证据,却在判决中称“有三级公安部门的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规避了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

  二, 两审法院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错误。

  本案申诉人张建桂为甘肃外贸公司的保管员(有该单位工资发放表及单位收货明细表经手人签名佐证)。 1994年3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名贵药材后向其出具收条,其实质是履行职责,是一种职务行为。在1998年8月13日*中院开庭审理时,被申诉人也举证:“这是94年3月25日由被告仓库保管员给原告打的收条,是张建桂写的”。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所在的法人承担。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休应认定为甘肃外贸公司,而两审法院以收条上就张建桂个人签名,并无单位任何签章为由将张建桂列为本案的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三, 两审法院就同一种类案件分开审理,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同样的证据,在当事人第一次上诉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还重审,而在当事人第二次上诉后,却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确认主体不当”发还重审,并附函“一,本案两张收条,二个单独的诉,合并审判不当。你院应当将二个诉按标的交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理要参考鉴定结论履行事实酌定。”本案发生购销业务的是甘肃外贸公司,而张建桂只作为单位的保管员代收货物,两个纠纷属同一事实同一种类,相同的案由,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在蒋天山第二次诉后,二审法院提出将该案分解为两个独立的诉重新审理,不符合诉分离的法定条件,无法可依。

  四, 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发生购销业务时间是1994年3月25日,被申诉人在1994年至1998年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未向申诉人主张过权利。且本案无诉讼时效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而终审法院以联系其他案件综合认定,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

  五, 关于法官回避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任何参与审理本案的法官,都不能在以后的发回重审或因变更管辖后因上诉而进行的二审程序中再次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然后,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参与本案的审判活动(相关判决佐证),这种行为直接影响了案件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孙爱文律师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改判。

  检察院抗诉,多年沉冤得雪

  在收到孙爱文律师递交的申诉书后不久,*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充分肯定了代理意见。决定向甘肃高级法院抗诉再审。

  检察院的抗诉书如一丝清风,使当事人多年奔走的努力得到些许慰藉。

  2008年9月28日,*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终于下达,判决如下: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001)**经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经二终字第53号判决;

  二,驳回原告请求蒋天山偿还名贵药材784件货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蒋天山和张建桂偿还名贵药材190件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6由原告负担。

  当一切真相大白的时候,已经是事件发生的十二年以后了,正义真的那么遥远吗?历时八年的诉讼,让双方当事人都疲于讼累,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不适当投入,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在百姓心中的权威地位,若然没有孙爱文律师和当事人的执着,或许法律之正义就要与自然之正义分离,做为一个律师,守护正义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然职责,每每和当事人一起奔走时,愈是感觉个人之于国家公权利的渺小,但是,我们自始至终都坚信,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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