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孙波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02 09:08) 点击:496 |
对孙波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2日出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公强治司鉴2013精鉴字第324号)对被鉴定人孙波诊断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2013年7月27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故申请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中片面地认定事实,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结论自相矛盾,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不能成立。 请求事项: 被鉴定人孙波作案时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孙波于2013年7月28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中。 1、被鉴定人患有癫痫病经治疗以得到控制,作案前多日未出现病情发作,违法行为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逻辑性; 鉴定意见分析说明称;“被鉴定人仅仅在受骗及手部受到轻微伤害情况下,用酒瓶连续击打受害人头部,受害人系重度颅脑所致死亡,因与结果明显不相称,显现所施行为冲动,,系病后人格改变所致”。 试问;最近昆明发生的砍死无辜平民数十人,砍伤上百人的事件,不计后果、显现所施行为冲动,因与结果明显不相称,是否系病后人格改变所致。 再问;前不久案犯因停车位与人发生纠纷一怒之下将一岁女童摔死,不计后果、显现所施行为冲动,因与结果明显不相称,是否系病后人格改变所致。分析说明无遗是强盗逻辑。 3、被鉴定人作案时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明确、攻击的受害人具有选择性,手段与目的相适应,并且实现。 4、避重就轻进行狡辩具有反审讯能力和转嫁推脱责任。不存在记忆片段缺失的情形。具有控制能力。 5、杀害被害人王久元后继而用酒瓶攻击正在报警的女服务员,并恐吓他人‘谁敢报警就是这个下场”,被鉴定人 具有逃避打击能力和健全的违法性认识。 6、被鉴定人作案杀人后改变计划行程,迅速乘车离开现场返回原籍,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 7、案发前与其妹因琐事发生纠纷,仅仅采取踢踹的方式出气明其对亲人和外人是有别的,具有较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鉴于上述诸多事实,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2日出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公强治司鉴2013精鉴字第324号)对被鉴定人孙波诊断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2013年7月27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有误;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此致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孙爱文、周荣律师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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