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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琼销售假药案一审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01 12:00)    点击:326

 

辩 护 意 见

(孙琼销售假药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孙琼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孙琼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孙琼销售假药案的一审辩护人。经反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并听取孙琼的陈述,现结合事实情况及法律依据,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琼销售假药行为情节轻微并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具有如实坦白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琼归案后真诚悔罪,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被告人被告人孙琼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不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又当庭表示认罪,且几乎未作任何辩解,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搞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孙琼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坦白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情节,过去坦白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现在属于法定从轻处罚了(201151日起)
   2、被告人孙琼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既是初犯又是偶 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虽然初犯,偶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未明文规定,但在刑事政策中却屡屡提及,初犯与偶犯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应属于我国刑法之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本案被告人孙琼此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本案庭审过程中,孙琼是认罪的,而且还应该考虑到,其本身就处于朦胧状态参与犯罪,犯罪目的没有刻意的追求,其供述的主要事实是符合案件事实的。

3、被告人孙琼亲属代为向国家缴纳了罚金,进一步降低社会危害性,故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琼虽然其经济状况处于极度困苦之中,但仍然主动自愿让家人举债筹款缴纳罚金。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后悔莫及,认罪伏法,进一步降低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孙琼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对社会也没有危害性。故应从轻处罚。

4、被告人孙琼销售的米非司酮片数量少时间短,获利微薄,从现有证据分析 ,目前还未发现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应予减轻处罚。

 

5、本案被告人孙琼系弱势群体因生活所迫初次犯罪,其获利并非为了挥霍享受,而是为了养家糊口,故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琼在犯罪前一直奉公守法,善待亲朋,并无任何劣迹,但由于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对法律事实与性质认识不足,因生活所迫为了全家人的生活一时糊涂,导致销售假药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6、被告人孙琼拘留前是顺风快递员,虽然很辛苦,收人低,但对被告人而言有这样一个稳定收入的工作极为难得,被告人极为珍惜这份工作,因为这份工作能最低限度的维持妻子及女儿的生存,被告人孙琼在顺风快递工作了几年,由于积极肯干,得到了公司的好评,当得知被告人孙琼被刑拘时,都为其感到震惊和惋惜,只要判的刑期较短,就有可能给其预留工作岗位,保住其饭碗,故敬请法官对其做出较轻的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琼虽涉销售假药罪,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孙琼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及时坦白自己的罪行,真切悔罪,现被告人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孙琼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使被告人孙琼早日回归社会。对其减轻处罚符合我国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依法采纳。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敬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孙琼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琼系家庭的支柱,早日回到社会,回到工作岗位,彰显法律的宽容。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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