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01 11:57) 点击:468 |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夏某被控强奸案) 尊敬的丰台检察院、检察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夏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孙爱文、周荣律师担任夏某被控强奸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对起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持有异议,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夏某不构成强奸罪,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夏某具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强奸罪; 敬请检察官注意如下情节;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夏某与晓颖发生过性行为; 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所患疾病推断2010年8月23日不可能发生性行为。 2、夏某与晓颖2010年8月23日正处在是恋爱关系之中。 3、即便发生过性行为亦不能证明违背晓颖意愿; 2010年8月23日晚晓颖在被告人住处无呼救反抗报警的行动和意图;邻居的证言证明当晚未听到异常现象 2010年8月23日从事后表现分析,晓颖与被告人仍然亲密的的约会,而且晓颖系主动 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性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对那些恋爱过程中,男方采取不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4、辩护人晓颖的陈述矛盾重重、违背常理,不能自圆其说,存在诸多虚假。 发生性关系时晓颖为何不大声呼救,理由是怕丢人,而甘愿付出被强奸的代价。而十几天后向公安报案为何就不存在不好意思了呢?被害人所言怕丢人怕被杀全家未敢报案,为何现在无所顾忌了; 晓颖就意识到夏某要与之发生性行为,为何不逃跑,你如果真想走的话,谁能拦得住你呢? 5、被害人晓颖的伤情及轻微伤鉴定结论不能证明系2010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夏某所致。安定医院出具的晓颖“患有创伤应激障碍”,不能证明系被告人所致 6、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夏某以往交往的恋人王玉梅等证人的证言显示、未发生过强奸的情形。亦不存在报警的记录。 7、恋爱关系的结束是基于晓颖及家人多次向被告人夏某索要财物及未帮晓颖家人拆迁事宜。 晓颖家人系拆迁钉子户,两千户全部搬走只剩其一家,善于大标语、拉横幅、上告扩大事态,此次被告人被立案拘捕移送起诉与其无休止的控告、上访给侦查机关施压的报复行为具有关联性。故极大的增加了错案的可能性。 8、报案违背晓颖意愿,是在家人强迫下报的案;借口十几天前被夏某强奸并告发有违常理, 报案动机是在恋爱破裂后为了索要财物,强奸只是借口,应不予彩信。对于被告人夏某的告发,不能轻易相信。 对于这种告发的案情,即便有性行为亦应慎重处理,不能轻易以强奸罪论处。司法实践中;但后来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案件,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9、被告人的父亲付给晓颖家人一万元、是基于晓颖家人无休止的控告、扰乱其家庭生活,为了息事宁人,并非认为被告人夏某具有强奸事实。 从晓颖与夏某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女方事后的态度,告发原因,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夏某与晓颖发生过性行为; 即便发生过性行为亦不能证明违背晓颖意愿;本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夏某构成强奸罪,敬请检察机关对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 此致 北京丰台检察院 辩护人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7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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