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01 11:54) 点击:766 |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孙爱文律师 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北京市北三环中路安贞华联仟村商务大楼A座1207室《法制进行时》咨询处。邮编:100029,手机13801399115 申请事项: 排除下列非法证据: (一) 被告人李某2012年9月5日20时50分至23时55分的供述; (二) 被告人李某2012年9月6日15时20分至16时05分的供述; 申请理由: 被告人李某强奸、敲诈勒索一案,作为被告人李某被控强奸敲诈勒索案重审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李某上述供述系侦查机关非法取得,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 1、公安分局滥用职权,违法对李某指定居所实施监视居住措施; 越权剥夺李某人身自由: 根据原《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 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侦查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才可以由侦查机关指定居所进行 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唐山路北区公安分局对李某的监视居住根本违反了上述规定。讯问、监视居住均在审讯室里进行。 2、侦查机关违规超时传唤。 而李某自2012年9月4日7时期接受第一次传唤,截止到9月6日17时,时间长达58小时, 不让睡觉、,痛苦不堪李某一直被羁押在审讯室里,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监视居住,而是变相羁押。 3、笔录未经宣读即令其签字 在患有300多度的老花眼的李某未佩戴老花镜的而无法看清2012年9月5日笔录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年华、王万星未予宣读该笔录就让李某签了字,违反了当事人真实意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该证据因侦查人员收集的程序违法应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李某有罪的依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法庭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敬请法庭凭职权调取以下证据 侦查机关2012年9月4日7时期接受第一次传唤,截止到9月6日17时,时间长达58小时,讯问李某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此致 唐山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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