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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9-01 11:52)    点击:450

辩护词

(张振强伤害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张振强的委托,指派孙爱文、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振强伤害案的辩护人。刚才参加了庭审调查和法庭质证,听取被告人张振强当庭辩解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至此,本律师认为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张振强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张凤荣轻伤存在诸多疑点,被告人张振强伤害罪不能成立;

1、本案被告人张振强否认用砖砸到张凤荣,其多次供述稳定一致、与客观事实相符,具有可信性;

2、本案被害人张凤荣关于被张振强用砖砸伤陈述与李景田、王小楼关于张振强用砖打伤张凤荣的供述不一致,其三人为亲属关系,存在主观倾向性,证明效力低;

3、证人张东月、张振东、张廷文当庭陈述案发后的第四天见到张凤荣提篮赶集买东西,双臂无异常现象。

4、证人办案警官曹树辉当庭证实;2009年10月2日案发后,其对张凤荣做笔录时,未发现张凤荣右臂及手腕有异常;未提出要去医院治疗及鉴定的请求;直到2009年10月13日得知张振强身体构成轻伤时次日即声称其右手腕有伤申请鉴定;

5、张凤荣于案发十几天后方去住院治疗;而且是因为手臂受伤而住院,即然未做手术根本没有住院治疗的,其行为违背住院常识,欲盖弥彰、明显作假,以此来对抗张振强的轻伤的目的非常明显;

6、张振荣居住在河北廊坊市固安,但舍近求远擅自选择的河北保定市高碑店进行伤残鉴定,手腕受伤破天荒的构成七级伤残,造假行为不攻自破,稍有常识的人均能看出破绽;

7、被告人张振强当庭证实案发前与张凤荣谈到拆猪圈之事时曾说其胳膊痛,故能排除张凤荣曾存在陈旧伤,或案发后在十几天的时间里受过伤;

  对于上述诸多疑点在2010年第一次开庭时就对张凤荣的轻伤鉴定、和够成七级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法庭获准后并裁定中止审理,反而张凤荣不予配合,迫使法院作出终结对外委托鉴定。2011年被告人再次申请对张凤荣的伤情、伤残重新鉴定,被法庭获准,依然因为张凤荣不予配合被法院再次作出终结对外委托鉴定;

二、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伤情鉴定问题,被告人张振强及辩护人多次提出重大异议,致使本案三年未能审结,2013年1月15日再次开庭前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遗憾的是;作为廊坊公安局所隶属的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竟然拒绝出庭作证,导致公司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难以实现有效指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强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伤害罪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有违证据运用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请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宣告被告人张振强无罪,维护被告人张振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固安法院

辩护人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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